1)第二百三十章兰芳联邦合众王国(三)_大风起兮云飞扬之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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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文官的监管制度。兰芳政府于各部门设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纠纷,以监督文官制度的运作。与此同时,普通法院也有权受理关于行政机关或文官人员违法失职、越权侵权等案件。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裁判所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管辖。管辖手段一般采取颁布调查令、诉讼终结令与执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颁发诉讼终结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审判活动。

  晋升一般要根据现职年资与服务成绩而定。高级人员注重功绩,低级人员注重年资,各部未尽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职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级职位。升迁由各部升迁委员会加以处理。升迁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其成员因处理晋升职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达“升迁范围”的人员面试,根据其应付面试的能力以及历年的考绩,来作是否晋升的建议。升迁委员会的建议,系向各部人事处长或常务次官提出,并依各人的年资先后顺序列成名单,一旦职位出缺,即依次升迁。

  兰芳王国文官的工资待遇比较优厚,文官的薪金高于企业职工。其工资制度强调四项原则:

  1、比较平衡原则。政府文官的工资要“同文官系统以外的广泛可比工作的工资有一个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业或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保持大体平衡。

  2、适应物价原则。文官的工资必须随着物价上涨而相应提高,以保证文官的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则。主要是指妇女同男子在公职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须给予相同的报酬,不得歧视妇女。

  4、定期提薪原则。各级文官每年按照工资等级表逐步提新。在实际执行中,有时政府财政困难,也拖延过提薪原则,为此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文官举行过罢工,表示抗议,以维护定期提新原则,保护他们的生活权利。

  文官的惩戒权是国王的特权,由国务大臣(首相)负责行使。常务次官管理其所属职员,只对大臣负责,文官互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影响或限制大臣对违反纪律的文官进行惩戒、行使纪律处分或受理文官最终申诉和请愿的权力。对于品行不端或犯有过失的文官,常务次官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单独或在全体人员面前当众予以警告、申诫,或呈报大臣处以停止或延期晋升、停职或撤职等处分。对文官行使撤职处分,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应将处分的理由和事实细节通知本人;接到通知的文官有向主管大臣提出申诉的权利,文官可邀请知己好友为自己辩护。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政府可以随意撤去其属员的职务。

  朱厚炜一向都是个懒人,再加上他深受后世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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